20.2 水上乐器的法律框架
在第一部分,我们的目标是概述水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水生产产品的营销相关法规。 我们特别关注德国,因为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若干重要的法规,特别是有关分区和建筑的法规尚未统一,因此不可能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推断。 虽然我们重点关注德国的背景,但其他国家也报告了有关规划法的类似调查结果(Joly 等人,2015 年)。
#20.2.1 施工条例
Aquaponic 设施必须遵守各种规划、建筑和供水法规,其中许多不属于欧盟管辖范围。 在德国,规划和水法的总框架在国家一级得到统一,而建筑和地方用水条例则在州一级确定,城市和区域规划涵盖城市和区域规划。
#20.2.1.1 规划法
规划法规定了土壤的使用和建筑项目与面积有关的要求。 外围地区和城市内部地区的项目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德国《建筑法典》第 35 条,外围地区应该没有建筑物,并保留用于某些用途,如农业或可再生能源生产。 水产养殖是否构成这种意义上的农业,仍然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虽然法院裁定无土种植蔬菜,如水耕作可以被视为农业,但对于与天然水无关的室内设施的水产养殖来说,情况不太明确。周期。 《建筑法典》第 201 条对农业的定义仅承认渔业。 因此,大多数法院认为再循环水产养殖系统是商业企业,而不是农业企业。 然而,最近,汉堡行政法院裁定,如果大部分所需饲料可以在理论上生产在农业用地上,属于农场,无论生产的鱼类种类如何,或者是否可以将鱼类和甲壳动物生产的植物视为农业生产。饲料实际上是在农场生产。 然而,在根本不使用农业饲料的情况下,这种例外情况可能不可行。 在实践中,水产养殖业务往往是与沼气厂有关的。 由于农民在联合发电厂(即同样产生热量的植物)上获得额外的补贴,因此有一种激励措施,在沼气厂旁边安装吸热水产养殖。
其他限制可能适用于保护区。 水产养殖设施的建设被认为是问题,特别是靠近天然水体。 农业的例外情况仅适用于现有设施。 这在传统渔业领域造成了许多问题,例如梅克伦堡,在那里,许多专业渔民对经营水产养殖或水产养殖等辅助业务有兴趣和必要的技能(Paetsch,2013 年)。 鉴于水生系统不依赖自然水循环,如果有关当局评估和承认这些系统的好处,它们可以为新企业提供创造性的可能性。
然而,无论其规模大小,水生设施都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只是向地表水排放废物的养殖场的要求。
城市地区
许多支持者认为水上乐园是城市农业的一种可能性, 因为商业设施可以建在屋顶或未使用的仓库上, 以便能够直接将产品运送到城市中心的超市. 半球系统也可以位于住宅区(后院水上乐园)。 根据德国规划法,设施的许可取决于其分类和所在区域。 商业水产养殖场可以归类为商业或园艺企业。 因此,通常不允许进入住宅区。 在村庄和混合用途地区,允许商业和园艺企业。 在商业和工业领域,只有商业经营,而不是园艺企业。
由于水生设施的噪音和气味问题相对较少,因此,即使在目前根据规划法不允许这些设施的地区,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这些设施。 然而,获得例外会造成额外的行政负担和不确定性,从而可能阻碍技术的发展。 针对具体项目的规划允许与规划当局合作,但在实践中,由于所涉费用,只适用于大型项目。
所有区域都可允许进行后院水生植物,但用于养育小动物的辅助设施除外。 然而,辅助设施必须是非商业性的,并且由不同的地区当局作出不同的解释。 有些城市采取相当严格的做法,只允许传统形式的小动物,如狗、鸡、鸽子等。
#20.2.1.3 建筑法
建筑物的结构技术要求和获得建筑许可证的行政程序由国家一级的建筑条例管理,虽然建筑法规遵循了所谓的建筑示范法,但各州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所有建筑产品必须遵守欧盟第 305/2011 号法规,该法规要求符合技术标准的符合性声明。 适用于小型废水处理厂的技术标准 EN 12566 CEN。 屋顶系统可能需要特殊的防火设施,并影响最小的间隙。 建筑物的静态稳定性不能受到影响。
虽然水上设施的一些组成部分,特别是绿色房屋或水箱,并不需要单独的建筑许可证,但商业食品生产系统的安装通常需要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如果该建筑物以前有不同的用途。 获得这种许可证的程序可能构成严重的行政和财政障碍。 然而,一旦获得,它也可以被视为提高了外部投资者的稳定性,因为条例将被视为已达到规定。
#20.2.1.4 水法
Aquaponic 系统不一定依赖于地表水的使用。 理想的情况下,水只能通过蒸发蒸发或作为水保留在生产的蔬菜中。 因此,我们认为,这些设施不应要求根据水法或废水条例获得许可证。 与传统水产养殖或水产养殖相比,这可以提供一个重大的监管优势,因为对于传统水产养殖或水产养殖,水和废水管理越来越严格,对新企业构成重大障碍。 废水排放费的节省是推动实施此类系统的动力。
然而,不能完全确定法院是否会遵循这一论点。 水可能被认为是废水,它已被用于水产养殖的那一刻。 然后将遵守废水处置规则,这些规则通常要求通过集中设施进行处置。 例如,柏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不允许使用芦苇床清除国内灰水和黑水,后来将芦苇用于能源使用。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德国水法,不存在多重使用水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分散处理废水需要特别许可证,整个水生设施都必须遵守关于废水处理设施的规则。
在水泵系统中产生的唯一真正的废物是过滤污泥(如果将此污泥再矿化的额外循环集成或污泥在现场进行降解,例如通过粉尘处理:如果过滤器污泥可以在现场使用,则根据肥料法不予注册需要(见下文))。 如在场所外使用,则适用与有机废物或污水污泥处理相关的规定(更严格)。 如果将水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废水处理厂,过滤污泥将被视为污水污泥:这是否在实践中适用仍有待确定。
#20.2.1.5 关于施工的结论
鱼场在噪音和气味方面几乎没有问题。 因此,人们可以假设,可以比其他动物生产设施更容易允许使用水生养系统。 然而,水上乐园并不适合德国的法律框架。
由于水生产并不依赖于土壤的使用,因此设施可能不够用于边远地区,即农业用地。 另一方面,水产养殖器对城市地区可能 “过于农业”,因为根据德国规划法,城市农业不被视为一个相关类别。 特别是,在商业、工业和住宅区,水上乐器可能一般不被接受。
商业水上设施总是需要建筑许可证,即使它们安装在原有的建筑物中,而这些设施本身并不需要新的建筑许可证。
拥有非常明显的城市项目的 Aquaponics 先驱,例如 ECF 或城市农民,似乎已经很好地应对了现有的监管框架。 然而,规划法问题可能是扩大技术的相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与当局密切协商制定项目,以避免今后发生冲突并为投资者提供确定性。
水生物的一个主要监管优势可能在于废水很少或根本没有产生废水,从而减少了废水去除的需要。 据报告,废水许可证和收费是传统养鱼者面临的重大障碍。 由于废水费用可能会根据未来的污染负荷来计算,因此这些费用可能会形成更强有力的动力,以考虑未来的替代类型的废水处理(Schendel 2016)。 然而,由于水法一般不规定多种用途,法律上的澄清对于为生产者创造确定性非常重要。
除此之外, 德国水务部门的监管条件并不特别有利于创新. 德国水法严格遵循集中污水的模式,一般不允许物流和其他形式的 “创造性生态” 的分散回收。 与废物部门不同的是,监管框架强烈鼓励私营部门将废物视为一种资源,但对废水部门的监管并没有激励私营部门创造和实施创新的回收技术。
#20.2.2 关于水生产的规定
在生产和加工的所有阶段,Aquaponic 生产都受植物和动物生产法规的约束。 根据 “从农场到叉子” 的管制办法,在欧洲一级统一了许多相关条例(特别是通过所谓的欧盟卫生一揽子计划)。 然而,对于直接向客户销售的小生产者,有少数豁免。
#20.2.2.1 水培生产
水培生产受制于相对较少的法规:不断增长的培养基需要欧盟的批准。 根据德国肥料法,如果这些鱼废料来自水产养殖,则不需要批准使用鱼类废料作为肥料。
最重要的限制涉及农药的使用(注:在单循环水生系统中,由于农药对鱼类的毒性,农药的使用本质上受到限制;然而,在多循环(分离)水生系统中,水不会从植物返回到鱼类成分). 德国《植物保护法》一般规定综合虫害管理,这意味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和促进自然反应机制(例如,适当的位置、基质、品种、种子和肥料以及物理和生物控制措施)在使用农药之前的优先权. 禁止使用入侵物种进行生物害虫控制。
农药只能由合格人员使用。 只有根据欧洲法规 (EC) 1107/2009 批准的农药才可使用。 (EC) 1107/2009 号条例还包括关于农药使用、储存和处置的规则。
在收获之前,必须遵守一定的等待时间。 蔬菜中的残留物不得超过某些 _ 最大残留水平 _ (MRL)。 卫生和消费者总局(DG SANCO)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在线 MRL 数据库。
#20.2.2.2 水产养殖
与园艺相比,水产养殖受到许多不同的法规的严格管理。 然而,在国家一级和欧洲一级都没有明确的水产养殖法,国家一级的渔业法仅对天然水域的捕捞作出规定。
#20.2.2.3 非本地物种的栽培
水生鱼系统中最常见的养殖鱼是热带鱼类,如 Tralapia 或非洲鲶鱼。 然而,关于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外来物种的 (EC) 708/ 2007 号法规的复杂规则一般不适用于封闭的循环水产养殖设施(在循环水产养殖设施名录中注册)。 然而,一些国家(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但不包括德国或法国)决定彻底禁止某些类型的外来鱼类,这也影响到在封闭设施中种植这些鱼类的可能性。
#20.2.2.4 关于水产养殖中鱼类疾病的规定
所有水产养殖生产者都必须遵守德国关于鱼类疾病的条例,该条例执行关于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健康要求以及关于预防和控制水生动物某些疾病的欧洲第 2006/88/EC 号指令(巴伐利亚农业部,2010 年)。 根据该条例,水产养殖业务一般需要得到当地兽医当局的许可证。 然而,只向消费者或当地零售商直接销售少量鱼类的生产者只需登记某些信息,例如名称和地址、经营地点和规模、供水来源、持有鱼的数量和鱼种。
最重要的是,关于鱼类疾病的条例规定,养鱼场经营者有义务在发生疑似疾病爆发时通知当地兽医当局。 然后,兽医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担心疾病蔓延,则可能需要销毁整个库存。
注意:欧洲动物健康法之前在约 400 个个人行为中受到相对混乱的管制,并根据法规(EU)2016/429 进行统一。 然而,该条例直到 2021 年 4 月 21 日才生效。 关于鱼类疾病的内容不会改变(第 173 条及其后各条)。 法规(欧盟)。
#20.2.2.5《动物饲料条例》
获取可持续动物饲料的能力是可持续粮食生产的一个关键先决条件。 与陆地动物相比,鱼类的饲料转化率要好得多;但是,许多较高水平的鱼种要求其饲料的一定部分来自动物来源的蛋白质和脂肪(例如鱼粉)。 将昆虫或昆虫幼虫喂食鱼往往被视为提高水产养殖可持续性的一种可能方法。 昆虫可以使用废弃的有机营养物种植,在某些情况下来自动物废物,包括内脏。
然而,根据 1990 年代针对 BSE 危机实施的(EC)999/2001 号条例,供人食用的动物不得喂养动物来源的蛋白质(鱼蛋白除外)。 虽然有人认为禁止动物蛋白的饲料来源不应适用于 2001 年没有被视为潜在饲料来源的昆虫,但德国兽医当局实际上不允许使用昆虫饲料。
目前,一些宠物食品已经使用昆虫蛋白生产(例如,来自勃兰登堡初创公司 Tenetrio 的狗粮)。 鉴于人们对使用昆虫蛋白作为动物饲料的兴趣日益增加,欧洲一级进行了若干立法修改,允许根据现有监管框架的调整饲养昆虫蛋白(Smith 和 Pryor 2015 年)。 自 2017 年起,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的所谓风险简介(《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 2015 年;13 (10):4257)。 2018 年起,可能允许昆虫作为水产养殖饲料。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限制:特别是用作动物饲料的昆虫不得喂食人类或反刍动物废物。 昆虫生产还增加了一些开放的监管问题,例如有关标准杀戮程序的福利问题。
#20.2.2.6 动物福利条例
与其他牲畜相比,关于处理和杀害鱼类的动物福利条例(第 17 章)很少。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鱼类会感到疼痛,但缺乏科学证据证明对动物福利实行限制是合理的(Studer/Kalkınç 2001)。 在欧洲一级,欧洲联盟委员会在 2006 年提出的不具约束力的建议只有少数几项。 根据这些建议第 22 条,预计到 2011 年将根据新的科学证据进行修订,但到目前为止,欧洲食品安全局仅公布了针对某些类型鱼类的具体物种的建议,以及关于鱼类运输的特别规定。 关于有机产品生产和标签的 (EC) 889/2008 号条例第 25 条 f-h. 和附件十三也载有关于储存密度的特定物种规则。 由于没有对来自循环水产养殖的鱼类进行有机标签(见下文),因此这些规则与水产养殖不相关。 大多数私人认证标准也没有考虑动物福利方面(Stamer 2009)。
根据德国动物福利法第 11 条,为商业目的保留动物通常需要获得许可证。 要获得这种许可证,必须证明在畜牧业方面的适当培训或以前的专业经验,并证明生产系统提供了充足的营养和住房设施(Windstoßer,2011 年)。 当预期销售额超过 2000 欧元时,业务被视为商业运营。
根据第 11 条第 1 款第 8 款,“农场动物” 的商业保存不需要许可证。 鱼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农场动物在这个意义上还不清楚。 动物福利法的例外情况通常被严格解释:只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能获得必要的技能,并且在保留某个物种方面有足够的经验的情况下,物种才被视为农场动物 _(Windstoßer,2011 年)。 某些类型的热带鱼从根本上不同于本地鱼种(例如 Arapaima,目前正在柏林 IGB 探讨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这种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科隆行政法院最近审查了动物福利方面的问题,对所谓的鱼水疗中心的可接受性作出裁决,其目的是使用康加尔鱼清洁人的脚。 这个水疗中心的经营者能够通过兽医报告证明动物福利没有受到损害,因此,获得了许可证。
#20.2.2.7 关于屠宰鱼类的规定
动物屠宰受欧洲法规(EU)1099/2009 和 2012 年 12 月 20 日德国法令(联邦法律公报一,第 2982 页)的管制。
根据 (EU) 1099/2009 号条例的演说 11,鱼类在生理上与陆生动物不同,因此养殖鱼类可以在较少的动物福利限制下屠宰和杀害,在这种情况下,对检查过程具有特殊影响。 此外,关于令人惊叹的鱼类的研究远远不如其他养殖物种的研究发展。 应当制定关于捕鱼时保护鱼类的单独标准。 因此,目前适用于鱼类的规定应仅限于关键原则。
根据 (EU) 1099/2009 号法规第 3 条第 1 款的一般规则,动物在杀害和相关操作过程中应避免任何可避免的疼痛、痛苦或痛苦。 然而,没有明确的义务在屠宰之前击晕鱼。 尽管如此,欧盟成员国可以维持或通过国家规则,以确保在杀害时对动物进行更广泛的保护(第 26 条)。
例如,在德国,屠宰鱼类的条件比 (EU) 1099/2009 号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除比目鱼和鳗鱼之外的所有类型的鱼类必须在杀戮前被震惊。 杀人的人需要一份能力证明 适当的令人惊叹的方法可能因物种而异,对生产者有影响:在瑞士,据报告,水产养殖生产者不得不关闭他的操作,因为当地兽医当局不允许使用他所使用的冰水法令人惊叹。 为不同鱼类定义适当的杀戮方法是汉诺威兽医大学 BLE 资助的一个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的主题,今后可能会制定更严格的法规。
动物福利方面也可能限制某些形式的鱼类销售和销售。 例如,不来梅高等行政法院禁止将养殖鱼放入池塘,由休闲钓鱼者从池塘中捕捞,因为这被认为是 “不必要的有害”。
#20.2.2.8 渔民职业培训条例
德国关于渔业农民职业培训的联邦条例没有提及水产养殖学。 一些私营公司在德国市场上提供水上乐器的课程。 然而,尚不清楚这些课程是否被认为足以获得必要的许可证(例如农药使用、动物商业保存、屠宰等)。
#20.2.2.9 卫生法
通过欧洲共同体第 852/ 2004 号条例、第 853/2004 号条例和第 854/2004 号条例,在欧洲一级统一了卫生法。
作为一般规则,所有食品业经营者,无论产品如何,都必须遵守欧盟卫生法。 因此,它们必须符合第 852/2004 号条例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关于卫生和管理的一般标准,包括关于生产过程和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以及适当的废物处理。 他们必须保持动物饲料的来源登记册,以及农药和兽药的使用情况。 避免风险的措施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记录。
根据 (EC) 852/2004 号条例附件二第九章第 3 款,必须在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保护食品免受任何污染。 根据第 178/2002 号法规,污染可能是指食品或食品状态中的任何生物、化学或物理剂,这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食品企业运营商必须实施和维护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系统,该系统必须经过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 详细情况与地方当局商定。
欧盟卫生立法不适用于向最终消费者或当地零售企业直接供应少量初级产品. 少量金额被定义为家庭直接送货给消费者或像通常一样用于当地零售的金额。 鱼类的初级生产包括捕捞、屠宰、出血、标题、内脏、去除鳍片、冷藏和包装。 如闪光冷冻、切片、真空包装或吸烟等活动将导致鱼类不再被视为本地初级生产。
然而,根据德国法律,即使对当地直接食品供应商也存在某些食品卫生限制(附件 1 LMHV)。
(欧共体) 第 853/2004 号条例中的登记或授权要求取决于处理的数量和类型. 直接在生产、加工或储存地点(包括附近市场)提供家庭数量的初级产品,无需登记或授权。 它也可以提供零售场所(超市,餐馆),消费者或餐馆半径 100 公里范围内的餐馆。 如果初级产品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或大量餐馆,公司必须注册并证明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能力。 如果超过三分之一的动物衍生产品出售给该地区以外的零售店 (半径 100 公里), 也需要公共卫生许可证.
#20.2.2.10关于生产的结论
对水生产的法律要求并不高于鱼类或蔬菜的生产。 然而,大量的适用法律反映了水生学的复杂性。
与畜牧业相比,水产养殖可能看起来较少管制,特别是在动物福利法领域。 然而,法律上的 “灰色区域” 和相应的不确定性并不总是有利于生产者。 如果没有既定的行政做法,就有相当大的冲突风险(例如,瑞士的水产养殖业被关闭,因为不允许生产者以特定方式杀死鱼类)。 此外,大量适用的法规可能会造成麻烦,尤其是在欧洲和国家法规并存的情况下 (例如,关于动物福利或卫生的法规) 尤其如此。 由于德国没有统一的水产养殖法,生产者需要不同当局的各种许可证。 当局往往在非传统水产养殖方面缺乏经验,因此,不确定的行政要求可能会使企业家感到沮丧。 鉴于商业水上乐器相对较新,强烈建议潜在生产者尽早与地方当局联系。 对于较大的商业工厂,经营者可能应在开始施工之前与兽医和卫生当局联系。
欧洲卫生法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也可能构成沉重的负担,对于那些希望直接向消费者或当地餐馆销售的小型企业来说尤其如此 (Schulz 等人, 2013 年)。 然而,对直接销售商的豁免是否对水生运营商有实际帮助,仍有待确定。 德国现有的为数不多的水产设施目前表明,生产者必须依靠各种销售渠道,并需要创造各种形式的辅助收入(导游、二级加工、烹饪班等)。 因此,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必须达到卫生标准,直接销售的豁免可能变得无关紧要。
#20.2.3 商业化
水生产品的商业化受到不同的监管制度的影响。 卫生条例不仅涉及食品生产,还涉及食品零售(见上文)。 商业法和税务法、标签法规或特殊认证(如欧盟有机标签法规)也可能相关。
#20.2.3.1 商业和税务法
根据德国商业法,农业在许多方面享有特权:通过农场商店、农场或市场摊位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德国法律,不被视为企业,因此无需登记。 这一例外延伸到加工的第一阶段,即清洗和内脏、切片和吸烟的情况下鱼,或在水果和蔬菜的情况下,剥离,切碎,烹饪,以及果汁和葡萄酒的生产(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农业商会 2015 年)。 直接销售农产品也不受法律限制的开放时间和星期日销售禁令的限制。 但是,考虑到商业登记费用低和行政要求低,这些特权可能并不构成相关优势。
农业生产的税收优惠可能具有更大的实际重要性。 无论规模大小,水产养殖业都必须征收所谓平均税率增值税,这使得有效增值税率大大降低,使当地生产者能够以相对于国际进口产品而言更具竞争力的价格销售。
在所得税法中,“小农场” 有相当大的特权(即营业额 50 万欧元,农场面积\ <20 公顷,没有特殊用途)。 如果遵守某些面积限制(600 平方米 < 玻璃下蔬菜,1600msup2/ 桶)水产养殖和蔬菜种植的收入根本不征税;即使耕地超过这些限制,实际税率也极低。 因此,为小农提供水壶的经营可能基本上被认为是免税的。
#20.2.3.2 食品标签条例
通过关于食品包装的第 1169/2011 号欧洲法规,在欧洲一级基本上统一了食品标签规则。 然而,除了正式规则外,自愿标签标准在市场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见 Sodano 等人,2008 年)。 就欧盟有机标签而言,自愿标准也受法律管辖。 在其他情况下, 必须遵守私人验证办法的规则.
#20.2.3.3 一般标签规则
销售包装商品的一般规则载于欧洲法规 1169/2011(例如,包含成分清单的义务等)。 作为一般规则,第 7 条第 1 款 (欧盟) 1169/2011 号法规禁止对食品包装提出误导性索赔。
除了这些一般规则之外,条例 (EU) 1379/2013 包含关于水产养殖产品消费者信息的特殊规则。 例如,根据第 38 条(EU)1379/2013,水产养殖产品已获得其最终重量一半以上的成员国或第三国必须在标签上正确命名。
#20.2.3.4 欧盟有机法规
根据欧盟现行有机产品法规,水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有机标签的条件。 (EC) 889/2008 号条例第 4 条明确禁止在有机农业中使用水耕作。 叙文 4 指出,有机/生物作物生产基于植物主要从土壤生态系统获得食物的原则。 对于水产养殖产品,第 25 g 条 (EC) 710/2009 号条例禁止使用闭路系统,根据 (EC) 710/2009 号条例的叙述 11,这一点源于有机生产应尽可能接近自然的原则。 这些规则不会在 2018 年通过的新欧盟有机标签法规中发生变化,该法规将于 2021 年生效。
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不共同禁止对水培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法律,在这些国家,水培/水培产品可以认证有机产品。
#20.2.3.5 私有标签
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水产养殖认证计划,但是有一些水产养殖认证。 私人证书通常在一段时间内 “授予”, 如果某些私人认证机构可以核实产品是否符合其标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 私人标签制度通常纯粹是契约性的,由私营机构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只受一般法律义务的约束 (例如反托拉斯法)。 虽然认证系统的设计越来越多地在欧洲立法的范围内,包括水产养殖认证(参见委员会关于欧盟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生态标签分配选项的报告,COM 见。(2016)263 最终),但没有具体的根据欧洲法律, 水产养殖标签计划的义务迄今存在.
标签方案至关重要,特别是在生产商/加工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企业对企业 (B2B) 关系中。 然而,认证也越来越多地在向最终消费者推销方面发挥作用(B2C)。 除了质量方面之外,B2C 经常证明是否符合某些环境和社会标准。 证书制度在标准、核查方式和费用方面可能有很大差异。
在现有的认证计划中,水产养殖管理理事会(ASC)可能与水产养殖生产者最相关。 自 2010 年以来,该认证一直由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 (ASC) 授予,作为对众所周知的海洋管理委员会 (MSC) 计划的补充。 ASC 是一个正式独立的私人非营利组织,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发起,负责制定质量、道德和可持续发展标准,并提供科学投入。 私人认证公司(例如德国 TÜV NORD)经过 ASC 认证,以确认符合这些标准。 ASC 标准目前适用于以下种类:鲍鱼、鳟鱼、虾、鲑鱼、蛤蜊、鲶鱼和罗非鱼。 标准、审计手册和审计准备清单可在 ASC 网站上免费查阅,标准化程序也已公布。 ASC 标准具有不同的优先级,例如,欧盟有机标签(例如,基于转基因的动物饲料不受 ASC 禁止)。
总部位于科隆的质量保证和认证体系 GLOBALG.A.P. 虽然 GLOBALG.A.P. 通常侧重于食品零售部门的 B2B 认证,而一个名为 GGN 的消费品标签也被授予养殖鱼类,经常用于例如, 因为它们是野生捕获或在水生鱼中生产而不符合有机认证条件的鱼类. 消费者可以通过 www.myfish.info 访问信息。
#20.2.3.6 市场组织
关于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市场共同组织的 (欧盟) 1379/2013 号条例载有关于专业组织的建立、承认、目标和行动的详细规则,即生产者组织(第 6 条及后)和部门间组织(第 11 条及后各条)。
根据第 (EU) 1379/2013 号条例第 8 (3) 条,水产养殖领域的生产者组织除其他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可持续水产养殖,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方面;收集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产品, 包括关于销售和生产预测的经济信息, 收集环境信息, 规划其成员的水产养殖活动管理, 以及支持专业人员促进可持续水产养殖产品的方案. 根据第 1379/2013 号条例第 15 条,生产者组织也可以得到欧盟海洋和渔业政策的财政支持。
分支机构间组织采取的措施包括,以非歧视的方式推广欧洲联盟的水产养殖产品,例如使用原产地认证和指定、质量印章、地理名称、保证传统特色以及可持续发展优点(第 13 条点燃了第 1379/2013 条例)。 分支机构间组织可采用比欧洲联盟或国家法律规定更严格的水产养殖产品生产和销售规则(第 13 条 c 条例 1379/2013)。
承认为生产者组织会产生深远的后果;在某些条件下,成员国可以使生产者组织内商定的规则对该地区的所有生产者具有约束力 (第 1379/ 2013 条第 22 条)。 此外,在分支机构间组织内部商定的协议、决定或协调做法可以对其他运营商具有约束力(第 1379/2013 号法规第 23 条)。 根据第 41 条第 1379/2013 条,生产者组织基本上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迄今为止, 在欧洲鱼类生产者组织协会 (EAPO) 中没有水产学领域的专业协会. 然而,2018 年在德国成立了一个水上乐器协会(u http://bundesverbandaquaponik.de//u),并在欧盟 CODE 行动中的几个利益相关者的倡议下,在维也纳成立了一个欧盟水上乐器协会(EUAA)。
#20.2.3.7 关于商业化的结论
在商业法和税法方面,理论上有各种特权可以被水上乐器运营商利用。 税收优惠对外部投资者来说可能特别有意思。 然而,关于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所需投资量的某些条件是否妨碍经营者要求获得这些好处,仍有待观察。 到目前为止,德国最著名的城市水上乐园项目尚未获利,因此纳税的问题尚未出现。
根据商业法和税务法,小型设施和直接营销者的特权门槛与卫生法规定的门槛不一致。 因此,每个案例都需要详细审查运营和营销概念。
欧盟有机标签目前已不适用于水生产品。 然而,私人认证机会越来越多。